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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奖励公务员辞职创业违背公平
2008-10-07 09:15:19 作者: 来源:  访问量:
 

2008年10月06日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6日电《澳门日报》10月6日发表社论《奬励公务员辞职创业违背公平》指出,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务员决不可乱用公权,更不可用公权抬高自己,将自己凌驾于人民之上。

  社论摘录如下:

  昆明市日前通过《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规定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三年,保留工资待遇一年,带薪创业不成还可返回原单位;此外,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者最高可获奖二十万元。此举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议论和强烈反对。

  用政府财政补贴公务员辞职创业,真可谓匪夷所思。人们不禁回想起陕西省咸阳市也曾出台过一系列鼓励创业的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公务员离岗创业可获经济补偿,三年内工资照发等。当时也引来各方一片挞伐之声,质疑此举是拿纳税人的钱给公务员搞福利。

  按照内地的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自愿辞职,不仅拿不到奬金或保留工资待遇,更遑论经济补偿了。但昆明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却比企业职工“高贵”,不仅离岗创业可获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五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辞职金、保留工资待遇,且自愿辞职还可获二十万元的高额奬金。而辞职金和奬励金全由同级财政负担。

  应当指出,公务员带着庞大的官场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的公平秩序,挤压其它创业者的发展空间。而离职后仍可享受有关待遇,更是对其他创业者的不公平。公务人员的工资归根结柢来自于公民的纳税钱,在其脱离岗位后,还可继续享用公民的纳税钱,这是广大纳税人所不能接受的。

  同时,该实施细则中提到“离岗创业期满后,想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原单位考核后,根据情况安排工作”更是违反了内地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一○二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它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虽然表面上辞职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其拥有其它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倘若创业领域与其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因此,地方政府在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应忽视这些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对公务员的优惠政策不可违背法律,更不能破坏社会公平。

  内地舆论认为,之所以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要给予二十万元奬励,完全是政府私自给公务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是政府使用公权未被监督之过。公权本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如今却为自己服务以及为少数利益集团服务。虽说昆明市人事局制定此举的初衷可能是为缓解冗员、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但如此人为制造社会不公,绝非长久之策。

  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务员决不可乱用公权,更不可用公权抬高自己,将自己凌驾于人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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